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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是否认定后就不用再交税了?

发布时间:2024-06-13 08:21:51浏览:102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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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我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是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一、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免税收入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免税资格认定受理

(一)市级非营利组织的受理

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受理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经我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二)省级非营利组织的受理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或当年新成立的,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或成立后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逾期只能在下一年度进行申请。

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可遵循便利和自愿原则,可由企业自行向上海社会组织总会递交。也可选择将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由省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经其他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由省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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