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1申请人通过登录政务服务网,提出注销申请。
2上传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3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做出审核决定。
4对审核材料予以受理的准予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说明书,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
5相关部门公示办理结果,并收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
2注销情况说明;
3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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