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是如果我把它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可以作为广告费扣除基数吗?
那我收到的这笔退税款记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按征税收入处理,就可以作为广告费扣除基数了,是这样吧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里面的概念。
软件即征即退是增值税里面的概念。即征即退不是针对收入,而是针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不征税收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即征即退增值税对应的那部分收入肯定是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是作为广告费扣除计算基数的。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