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公司被税务局稽查出:有家供应商2014-2015年给我们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附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要求我公司将进项全部转出,请问我们怎么操作挽回损失,业务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依据国税发 [2006]156 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需要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税务机关的要求符合规定,建议贵公司尝试重新取得发票,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无法重新取得,建议与稽查人员沟通,参考善意取得发票操作,只做转出处理,不加收滞纳金、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 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